赵磊、齐曼古力沙吴提:
原告梁新合与被告赵磊、齐曼古力沙吴提、孙燕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原告请求判令:1.被告赵磊、孙燕玲提向原告支付车款10万元,支付自2016年8月10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间拖欠的利息(按照月2%利率计算利息)74000元,合计174000元。同时按照月2%利率支付10万元车款自2019年9月17日至车款付清之日止利息;2.被告齐曼古力沙吴提承担被告赵磊、孙燕玲向原告梁新合支付车款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;3.被告赵磊、孙燕玲、齐曼古力沙吴提承担本案诉讼费。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开庭传票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应诉通知书,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,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。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(遇节假日顺延)在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。逾期答辩和举证的,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,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。
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